2007年10月3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三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被争原料的工友砸死算不算工伤?
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叶长杉 陈锦峰 配图:毕传国

  上班时被争抢原料的工友砸死,算不算工伤?这个问题看起来是个纯粹的法律问题,可对死者杨心宽的妻子而言,却关系到这个破碎的家庭今后的生计。

  争原料
   三榔头砸死工友
  姜中富和杨心宽都是四川人,又都在温岭市泽国米才冲压件厂做冲床工。厂里是计件算报酬的,2006年12月23日上午9时许,他们因抢夺原材料而起了争执,老板出面调停后才各自回去作业。
  谁知过了不到10分钟,姜中富便趁杨心宽不备,操起一把榔头猛敲他的后脑3下,杨心宽当即昏倒在地,两天后就去世了。尚待判决的姜中富根本没有能力赔偿杨心宽家属的各种损失,于是,杨心宽的妻子便向丈夫的雇主追索民事赔偿。

  争工伤
   劳动部门难认定
  于是,2006年12月29日,厂方向温岭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可是,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姜、杨二人是为了多生产产品、多得报酬而争用原材料才发生纠纷的,这种纠纷已经超出了他们工作职责的范围。因此,杨心宽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遭受暴力侵害而死亡,但其死亡并非是因为工作的原因,也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所致,故不符合工伤的条件。同年12月30日,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杨心宽的死亡不属工伤。
  杨妻不服这一决定,申请复议。今年2月12日,温岭市政府作出了维持该认定的复议决定。

  巧判决
   立法精神护弱者
  无奈,杨妻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劳动保障部门的决定以及温岭市政府的复议决定。
  经审理,法院认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事实是清楚的,程序也同样合法,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法院认为,从国家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根本宗旨和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出发,不能对条例中工伤的构成要件进行机械的理解,否则,就会背离立法精神。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杨心宽之死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杨心宽的被害与他的工作并非毫无关系,争抢原材料也是为了进行生产,而进行生产就是杨心宽的工作职责,两者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当时杨心宽也没有诸如犯罪、醉酒、自残致伤等非履行工作职责的因素存在,因此,法官认为,这种情况下所受的伤害如果不属于工伤,于法于理于情都说不通。
  基于上述理由,温岭法院作出了撤销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杨心宽死亡不属于工伤的裁定的行政判决,劳动保障部门也没有提出上诉。

  众人帮
  绝境之中现转机
  虽然工伤认定的障碍扫除了,但如果按部就班地打官司索赔,杨妻要想获得赔偿,恐怕也得在半年以后,而独自抚养3个孩子的她已经濒临绝境。
  为此,温岭市法院、温岭市政府和劳动保障等部门为了尽快让杨妻走出经济困境,进行了多方调解和努力。10月17日,王厚芳终于从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到了26.9万余元的保险款,而温岭市泽国米才冲压件厂的老板,也自愿给付杨妻2万元。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